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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声明

数据处理政策 – 欧盟法规 EU 2016/679

个人数据
根据上述法规,个人数据是指: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(“数据主体”)相关的任何信息。若某一自然人可被直接或间接识别,特别是通过姓名、识别号码、位置数据、在线标识符,或一个或多个反映其身体、生理、遗传、心理、经济、文化或社会身份的要素,即视为可识别。

数据处理
我们在此通知您,您已向我们提供或将来提供的个人数据,将按照合法、公正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。
这些数据将为特定、明确和合法的目的而收集,并且不会以与这些目的不相符的方式进一步处理。
数据处理将保持适当、相关并限于必要范围,确保准确性,并在必要时更新。数据将以能够识别数据主体的形式保存,其保存时间不超过为实现处理目的所需的期限。
在仅用于公共利益存档目的的情况下,数据可被更长时间保存。
数据处理将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进行,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,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的处理,以及意外的丢失、破坏或损坏。

数据控制者告知您,数据将因以下原因被处理:

  • 数据主体已同意为一项或多项特定目的处理其个人数据,包括商业提案;
  • 处理是履行数据主体作为一方的合同,或应其要求采取合同前措施所必需的;
  • 处理是为了遵守数据控制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所必需的;

“处理”是指:对个人数据或数据集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,无论是否通过自动化手段,包括收集、记录、组织、结构化、存储、调整或修改、检索、查询、使用、通过传输、传播或其他形式的提供、比对或关联、限制、删除或销毁。

数据主体的权利
根据欧盟法规 2016/679,数据主体享有以下权利:

第12条:信息、沟通和透明行使权利的方式

第13条:在数据主体处收集个人数据时需提供的信息

第14条:当个人数据并非直接从数据主体处获得时需提供的信息

第15条:访问权

第16条:更正权

第17条:删除权(“被遗忘权”)

第18条:限制处理权

第19条:在更正、删除或限制处理时的通知义务

第20条:数据可携带权

第21条:反对权以及针对自然人的自动化决策